嘉定区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当前,本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于重要窗口期和关键期。针对近期人员返程高峰和本区部分企事业单位陆续复工的现状,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的各项防控措施,近期尽量减少外出活动,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加强信息登记和健康管理,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一旦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应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
二、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自抵沪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
三、从其他地区来沪、返沪的人员,自抵沪之日起,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如有异常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配合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对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区行政区域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切实做好单位内部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做好单位环境清洁、通风和预防性消毒,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宣教和健康提示。做好本单位员工每日健康状况主动申报和体温检测工作,督促工作人员加强自我防护。鼓励各单位创造条件,提倡不集中用餐。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网上办公。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好辖区内重点地区来沪、返沪人员的排查与隔离观察,做好对接受居家隔离和集中隔离观察人员的日常生活保障,加强社区防病宣传教育、环境卫生整治、外来人员管理等。
七、居家隔离对象在隔离期间,擅自外出或其他不履行居家隔离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集中隔离措施,产生费用由隔离对象自行承担。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企业违规提前复工、疫情防控物资领域价格违法及其他违反国家和上海市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市、区两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定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